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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放权限的辅导材料
吉林省体育局 tyj.jl.gov.cn 2007-09-10 09:06 来源: 字体显示:
 

 

    1、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的权限内容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相应管辖权限进行审批。举办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还须获得同级公安机关认可。 2、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的适用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答: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有经考核合格的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有活动所在地场所的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有相应的安全、卫生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的有关法律法规是什么? 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4、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的业务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申请时间为活动举办前15个工作日;申请材料要包括如下内容: (1).申请书;(2).活动方案。内容包括:举办者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活动地点;时间;人数;开展项目;辅导人员和管理人员情况等;(3).举办者的身份证明;(4).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5).辅导人员或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6).200人以上的活动须有公安机关认可的证明。审批时限做如下要求:体育主管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的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的权限内容是什么? 答: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审批注册。 6、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的适用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答:必须是国家批准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有与开展活动相适应、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并经所在地管理者同意使用;活动时间相对固定;负责人具有合法身份;辅导人员经考核合格;活动内容健康、科学,符合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7、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第令412号发布)、《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9月1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发布) 8、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的业务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申请材料包括:(1).申请书。内容包括:负责人、开展的健身气功项目、经常参加活动的人数、辅导人员情况等;(2).负责人身份证明;(3).活动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4).辅导人员资格证明。审批时限要求如下: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收到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9、开办武术学校审批的权限内容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10、开办武术学校审批的适用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答:

(一) 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武术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武术教师应当具备武术教练员资格。武术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五)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武术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武术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六)具备与武术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11、开办武术学校审批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关于加强各类武术学校及习武场所管理的通知》(2000年7月27日公安部、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联合发布) 12、开办武术学校审批的业务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申请材料包括如下内容:(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的姓名、住址或名称、地址;学校名称;地点;培养目标;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等;(二)武术教师资格证明;(三)开办者身份证明;(四)章程;(五)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审批时限要求为: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收到开办武术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3、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的权限内容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 14、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的适用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答:

(一)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二)办学宗旨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国家教育、体育方针,注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并具有体育专长的人才,为国家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三)体育专业教师应当具备相应教练员资格。体育专业教师与学生的比例不能低于1:50;

(四)具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体育教学、训练场馆和器材设施。体育训练室内场地人均不少于0.5平方米,室外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

(五)具备与体育教学、训练相适应的辅助设施,如浴室、医务室等;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5、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1999年2月4日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发布)。 16、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审批的业务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申请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开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培养目标;办学规程;办学层次;学校地址;办学条件等;

(二)体育教师资格证明;

(三)开办者身份证明;

 (四)场所、校舍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审批时限要求为: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收到开办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申请后,应当于20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17、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的权限内容是什么? 答: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 18、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的适用对象及条件是什么? 答: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必须具备:(一)了解体育锻炼和比赛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某项体育活动的技能传授方法,能够承担基本的锻炼指导工作。(二)了解社会体育工作的一般知识,初步掌握社会体育组织管理的方法,能够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基层的社会体育活动。 19、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答:《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12月4日国家体委第19号令发布)。 20、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审批的业务处理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 申请人经过义务培训,考核及格,均可提出申请。申请晋级者还需提交原等级证书。填写《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审批表》,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审批表。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评审要求如下: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被委托的组织要设立评审委员会。三、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有5-7人的单数组成,一级、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评审委员会有9-11人组成。评审会议必须有不少于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到会,经与会二分之一以上人数同意方可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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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严卓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