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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吉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工作,根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运动员取得符合《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规定的成绩,授予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
第三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
第四条 吉林省体育局负责全省范围内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的管理。
第五条 等级称号的授予,应当遵循公开、公正、高效原则。
第二章 授予主体
第六条 等级称号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授予。
第七条 国际比赛、全国比赛等级称号由体育总局相关项目中心、项目协会负责授予。
第八条 吉林省体育局负责授予吉林省体育局主办的省级比赛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称号。
第九条 吉林省可授予等级称号比赛须按规定由承办单位向省体育局备案,未经备案的比赛不可授予等级称号。
第十条 按照“谁办赛,谁负责”的原则,省直各项目管理单位、省体校是省级比赛等级称号授予的责任单位,对授予等级称号名单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全责。
第十一条 足球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授予工作由体育总局指定单位负责。
第三章 授予方式
第十二条 等级称号授予方式为:
(一)公示
1.比赛结束后20日内,承办单位向省体育局提报已公布且无异议的比赛秩序册、成绩册,以及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公示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2.省体育局在收到以上材料后10日内上传成绩册、秩序册至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系统,并对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及省体育局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二)授予: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省体育局以正式文件形式授予等级称号;
(三)公布:省体育局按照体育总局要求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发布授予等级称号的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比赛结束时间以取得成绩时间为准,联赛、积分赛成绩以最后一场比赛结束时间为准,排名以公布时间为准。
第十四条 承办单位须一次性提供可授予等级称号的省级比赛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公示名单。
第十五条 拟授予等级称号人员进入公示环节后需要调整的,或已授予需撤销的,须经项目分管局长签字同意后由承办单位以正式文件向省体育局申请。
第十六条 授予集体球类项目等级称号的,参赛单位应按照赛事承办单位要求提供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名单。
第十七条 集体球类项目赛事承办单位可根据项目特点,综合运动员在对竞赛成绩所发挥作用、技战术运用、体能测试等情况,制定本项目区分主力和非主力的标准,作为参赛代表单位推荐运动员技术等级授予人选的依据。
第十八条 香港、澳门特区和台湾地区运动员参加吉林省比赛可以授予等级称号。香港、澳门特区体育总会注册运动员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赛事承办单位应提供相关总会同意的意见书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以测试、推荐、邀请或其他非正式身份参加比赛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
第二十条 等级证书为电子证书,由体育总局统一设计、编号,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系统”公布,自行下载打印。
第二十一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吉林省体育局对全省运动员技术等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委派赛事监督、公开举报方式、开展教育培训、定期通报相关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关活动违反本办法的,有权举报。
第二十四条 授予等级称号的省级比赛如因竞赛规程、竞赛组织、参赛资格、赛风赛纪等原因造成等级称号授予出现问题的,省体育局将责成相关办赛单位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相关比赛等级称号授予资格或取消该单位相关项目一定年限的办赛资格。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运动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授予等级称号,已授予等级称号的,赛事承办单位应及时向省体育局申请撤销。情节严重的,列入限制、禁止参加竞技体育活动名单:
(一)违反兴奋剂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二)违反赛风赛纪管理规定在处理处罚期内的;
(三)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取得等级称号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各赛事承办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令检查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社会恶劣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依纪给予处分:
(一)对符合条件不予授予等级称号的;
(二)未按规定期限或方式完成相关工作的;
(三)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收费的;
(四)在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等级称号授予过程中,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等构成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未在体育总局公布范围内的项目不得使用与本细则相同的等级称号。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不适用于外国运动员,也不适用于参赛代表单位注册在外国的运动员。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2021年6月2日颁布的《吉林省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吉体办字〔2021〕6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吉林省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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