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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9-03-02 14:13: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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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体育局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相关制度规定,根据《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吉财行〔2014〕398号)、《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吉财行〔2015〕864号)和《关于调整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财党群〔2015〕904号)等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体育局机关本级差旅费管理,省体育局所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长春市城区,不含所属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 

  第四条 严格执行公务出差事前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按照经济、便捷原则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按规定等级乘坐,凭据报销。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等级如下: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 

相当职务人员 

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因出差旅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需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第八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单位已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省内出差,按照省财政厅发布的省内差旅住宿标准执行,标准详见《吉林省省直机关省内差旅住宿费标准调整表》;工作人员省外出差,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住宿费标准执行,标准详见《吉林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赴省外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在补助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无住宿费发票的,一般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使用。省内出差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省外出差至新疆、青海、西藏三省份按照每人每天120元包干使用,出差至其他省份按照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 省内出差伙食补助费按规定标准报销,省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根据接待单位是否收费按如下原则执行: 

  1.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的,由出差人员持接待单位出具的伙食费收据申领伙食补助费,收据上应注明具体就餐日期。 

  2.凡由接待单位无偿安排就餐的,不再核定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根据接待单位是否收费按如下原则执行: 

  1.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交通费用的,由出差人员持接待单位出具的交通费收据申领交通补助费,收据上应注明提供交通服务的具体日期。 

  2.凡由接待单位无偿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核定交通补助费。 

  第二十条 出差人由本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再核定市内交通费;出差人驾驶私家车或搭乘便车出差,发生的加油费、过路过桥通行费、停车费等不予报销,但可作为城市间交通费依据,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按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因公出差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工作人员出差前需填报《吉林省体育局出差审批单》,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因工作任务需要乘坐飞机的,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审批后方可以乘坐飞机。 

  第二十三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机关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二十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出差期间在机场、火车(客车)站发生的托运、打包等与公务相关的零星费用支出,经处室负责人批准,可与机票、火车票和长途客车票一同报销。 

  第二十五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无住宿费发票的,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如出差人住自己家中,或到边远地区出差,确实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出差人员书面说明情况并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区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六条 到常驻地以外参加会议、培训的出差人员,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培训通知。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不报销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会议、培训期间食宿自理的,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天数计发,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标准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实际往返天数计发,当天往返的按1天计发。 

  第二十七条 赴外省出席或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原则上要有国家司局级以上单位正式通知或邀请函。参加各种社会团体举办的论坛、会议、培训、研讨等费用,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予报销。特殊情况包括:一是本人为该社会团体的理事以上身份可因公参加该团体的年会和理事会;二是本人被该社会团体(省级以上)邀请作为专家或学者因公参会并作主旨演讲。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车票、机票、船票支出等按规定由公务卡方式结算。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出差人应提供书面说明,经分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 

  第二十九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公务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船票、住宿费发票、公务卡支付票据、相关文件通知等凭证。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条《差旅费报销单》应由各处室负责人进行支出真实性审核,签字确认后送办公室财务人员复核。涉及多个处室的,由工作任务涉及的主要处室负责人审核。 

  第三十一条 办公室财务人员就支出标准、原始票据等进行合规性复核后,必须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批签字,出纳方可办理结算报销。乘坐飞机或差旅费额度超过1万元(含)的,出差人员还须要经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财务局领导签批,才能办理结算报销。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局机关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报销的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火车、轮船时,不得通行机场、车站、码头的贵宾通道,不得使用要客休息室。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违反规定,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1.出差未经审批或审批把关不严的; 

  2.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3.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4.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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