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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05-15 14:48: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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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细化基准

吉林省体育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
序号 行政处罚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 自由裁量情形 处罚裁量标准
1 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或违反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没有违法所得的 处5000元罚款
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不足2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4倍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2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3 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七条:“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没有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处3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罚款
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罚款
4 未将按规定张贴许可证、规程、制度等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7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 处1000元罚款
5 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的特殊要求没有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 逾期未改正的 处5000元罚款
6 未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 逾期未改正的 处1万元罚款
7 有关人员未按规定配备,或没有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逾期未改正的 处2万元罚款
8 经营者拒绝、阻挠执法检查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7号令)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不配合行为 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
以威胁或暴力方式阻扰执法 责令改正,处2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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