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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游泳)审批条件及程序

时间:2018-11-22 17: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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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批依据 

  (一)《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国务院令第560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二)《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2014年9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9号、2016年4月2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修改) 

  (三)《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2013年5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发布) 

  二、审批条件 

  (一)游泳池、救生设施、救生器材等设施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GB19079.1-2013)数量要求的游泳救生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 

  (三)有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包括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游泳设施、设备、器材安全检查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 

  三、审批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 

  四、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拟经营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机构的名称、地址、经营场所; 

  (二)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详见附件,申请人自行检查提供或检测机构、认证机构检查出具,需要合格证明的须出具合格证明); 

  (三)经营场所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职业资格证书及复印件,不从事游泳培训的无需提供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相关材料; 

  (五)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溺水抢救操作规程、溺水事故处理制度、救生员定期培训制度以及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书面材料; 

  五、审批时限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咨询电话 

  吉林省体育局:0431-89106762 

 

 

  

 
  • 游泳场所体育设施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说明性材料.doc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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